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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如何加强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1-28 10:46:35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联合颁发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

  (四) 必备条件: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投资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资金来源和进账依据、施工设计图纸、行政许可批复以及其他有关建设文件。

  (五)需申报的材料:招标代理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投标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资质证书、业绩、信誉、奖惩等材料。提交的材料要真实、齐全、规范。承办人对提交的材料要认真审核,必要时要到实地审核。承办人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存档。

  (六)办理程序:1.项目法人单位的招标办向分管局长提出招标代理公司申请,讨论同意后交送招标办承办。2.投标资格预审。由承办人和代理招标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共同负责审查投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近年业绩信誉、合同、中标通知书证件原件,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准入。3.开标前的准备。将拟邀请的监督、建设、财政、财务、规划等有关部门参加监督开标的人员名单报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要明确评标专家抽取人回避制度,同时依法明确抽取经济标、技术标和合同标专家的人员比例。5.开标。由招标代理公司指定专人主持开标会,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开标,并当场处理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有关问题。6.评标。由监督人员宣布和执行评标纪律,按照招标文件公正评标。7.公示。要将经评标后的中标单位在原招标媒体上公示。8.签订合同。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订中标施工合同。9.工程竣工验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七) 监督检查:1.建立完善的办务会制度,办务会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办务会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2.办务会要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3.水务局监督部门要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要检查一次。4.通过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5.接受党委党风巡视员、行风监督员以及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 责任追究: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符合条件不受理投标的、不符合投标条件准予投标的、私自泄露招投标单位有关信息的等行为必须追究责任。工作人员在审查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导致过错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审批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错误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四、结语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是一项“阳光工程”,各职能部门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现状,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使招投标活动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发布时间:201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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