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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和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作者:佚名 来源:工程论文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8-22 16:50:07

  导读:本文简单的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作了分析,并就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内容和建设过程的关系提出了探讨。

  1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从质量的形成过程可以看出,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程师论文网不能仅仅理解为施工质量的管理,而应该是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按照现行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制,工程项目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的过程中进行控制的;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为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也就是说,质量监督站应在项目的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保修阶段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及其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

  (3)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或实验室)的资质及其检验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4)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划分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监督检查;(5)对工程施工用的原材料、构件、设备加工制作质量进行抽查;

  (6)监督检查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含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7)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检查或质量评定情况和工程实物质量;

  (8)会同有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和提出处理意见,对工程质量争端进行仲裁;

  (9)对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10)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11)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2质量监督机构的权限质量监督站是一个广义上的行政执法单位,是代表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公正、公平、公开的监督管理。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明确界定质监员的权限和职责。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质量监督有以下权限:(1)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或将工程擅自转包、分包的,责成项目法人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成果、质量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3)责成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整改。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4)对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项目法人采取措施纠正;(5)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6)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批评;(7)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受监工程竣工验收或根据工程特定需要,督促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受监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3质量监督站的管辖范围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市与乡镇供水、排灌、滩涂围垦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4中小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主要程序从上面的管辖范围可以看出,市县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项目均是中小型工程项目。中小型水利工程在工程规模、复杂程度、技术难度、资金人力的投入等方面均不同于大中型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的程序既要参照大中型工程的质量监督程序,也要根据自己的特点、采用既符合实际情况、便于操作,又能达到质量监督目的工作程序。一般来说可采用以下的工作程序:

  (1)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的类别,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受监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并连同开工报告一并呈报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受监手续者,一律不准开工。

  (2)项目法人办理受监手续时,按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项目法人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等资料。

  (3)质量监督站在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对监理、设计、施工及有关产品制作单位资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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